华东政法大学孙万怀、陈军辉:科研人员套取经费定贪污罪存疑的刑法思考
华东政法大学孙万怀、陈军辉:科研人员套取经费定贪污罪存疑的刑法思考
现今,贪污行为备受瞩目,但将科研人员视为贪污罪的主体却引发了广泛争议。这一议题关乎科研人员的权利和法律审判的公正性,牵涉到众多复杂因素。此外,科研人员并不具备管理国家财产的职能,比如经费的分配只是用于推动研究项目,并不涉及对国有资产的行政管理。公务员需处理行政事务、执行政策等职责,而科研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达成科研目标。在研究项目合同中,科研人员接手项目即是承担一项合同规定的义务。
现今,贪污行为备受瞩目,但将科研人员视为贪污罪的主体却引发了广泛争议。这一议题关乎科研人员的权利和法律审判的公正性,牵涉到众多复杂因素。
科研人员身份特性
科研人员主要负责科研创新。他们大多在实验室或研究机构里集中精力进行项目研究,主要任务是进行知识探索,例如许多高校的科研人员整天在校园内的科研楼里专心实验。他们与通常意义上的国家公务人员有根本的不同。此外,科研人员并不具备管理国家财产的职能,比如经费的分配只是用于推动研究项目,并不涉及对国有资产的行政管理。
在工作流程方面,科研人员日常主要负责依照项目需求进行科研探索。他们依照项目规划进行数据搜集、实验分析等工作。这些活动与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存在差异。公务员需处理行政事务、执行政策等职责,而科研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达成科研目标。
科研经费性质理解
一些学者在理论领域承认科研经费属于公共资金,但这并不表示负责经费管理的科研工作者与负责国有财产的管理者完全相同。科研经费是一项专门用于推动科研工作的资金。以一些巨型科研项目为例,如航天项目,所需资金数额庞大。但这些资金主要用于购置科研设备和检测材料等。
管理经费主要关注规范资金的使用方向。科研人员购买设备时,所花费的资金应服务于科研工作,而非个人私利。这与对国有财产的管理不同,后者不仅要考虑资产保值增值,还涉及众多公共职责。
科研合同关系因素
在研究项目合同中,科研人员接手项目即是承担一项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合同达成,他们的任务便是依照规定完成项目成果。比如,某企业与高校的研究院签署了新药研发的合同。科研人员在整个研发过程中,若能按时成功研制出药物,便算是正常地履行了他们的职责。
此时,他们在经费使用上仅限于合同规定的范围来推进项目,这显示出他们并无非法占有经费的意图。即便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经费结余,这多余的资金多半是由于成本控制得当,若需退还,也符合合同规定,并非像贪污那样的非法占有。
与事业单位人员对比
事业单位里的普通职员在执行职责时,其行为展现出明显的公共权力运作特点。以负责行政审批的职员为例,他们会依照法律法规对事务进行审核,其行为属于公共管理的范围。然而,科研人员在工作中并不涉及此类公共权力的运用。
科研人员主要从事的是项目研究的具体操作,即便涉及一些行政事务,这些也与公共管理的行政工作存在差异。之前提到的课题组负责人,他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协调等职责,并不能与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权力画等号。
科研管理事务的本质
科研管理涉及经费和传统观念等方面,各有不同。比如,科研用品采购管理主要是确保资金用于购买所需用品,不涉及公共资源优化等职能。至于后勤保障管理,则是为科研团队提供必要支持,与国家公职人员对国有财产的严格管理监督有所不同。
科研成果本身主要是为了促进科技发展,并不像国家公职人员管理国有资产那样,能产生涉及公共政策影响的更广泛成果。
现实中的不同观点
现实中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科研工作者是事业单位的公务人员。但这种看法没有注意到科研工作的特殊性。科研活动主要致力于创造新的知识成果,而不是处理管理公共权力的任务。
另一种看法洞察了科研的本质,科研本质上是在特定技术领域进行的智力活动。从这个角度来定义科研人员的身份,更贴近科研的现实情况,并且能避免无端扩大贪污罪的对象范围。这样的理性态度有利于维护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关于这类涉及科研人员法律身份的议题,大家是否也认为应当依据具体情形进行恰当的判断?期待大家能对这篇文章给予点赞、转发,并在评论区踊跃分享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