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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北京外国语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我国意定监护面临的问题与制度构建建议

万方(北京外国语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我国意定监护面临的问题与制度构建建议

关于监护协议生效的条款引发了不少争议,这直接关系到委托人的权利和监护关系的建立。协议只有在委托人部分或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才能生效,不能仅根据年龄的增长来做出判断。这一议题在法律界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为此,我们需通过立法手段,明确监护人的职责标准和赔偿规定。设立意定监护制度的本意在于应对实际存在的困难,而非进行预先防范。同时,监护人的解除权应考虑到意定监护的特殊性,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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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护协议生效的条款引发了不少争议,这直接关系到委托人的权利和监护关系的建立。协议只有在委托人部分或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才能生效,不能仅根据年龄的增长来做出判断。这一议题在法律界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意定监护协议的立法范例

在国际上,关于监护权指定方面,已经形成了成熟的规则和协议框架,用以指导监护人的行为。这些经验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在改进我国相关制度时,我们应借鉴国际上的优秀做法,建立一个既贴合我国国情,又具有远见卓识的监护权指定法律体系。同时,我国现有的监护权指定制度中,概括委托的方式也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和优化。

我国建立的指定监护制度,应与国外较为完善的体系相比较,找出差异,以便进行改进。比如,需对监护责任的具体内容进行更清晰的界定,通过对比分析,找出我国制度中的不足,从而进行完善。

平衡保护被监护人利益原则

我国现行的《民法典》等法律对意定监护的监护人职责缺乏具体规定。这可能导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被监护人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为此,我们需通过立法手段,明确监护人的职责标准和赔偿规定。首先,应当制定明确的监护人职责规范,对其行为进行规范。其次,还需设定合理的赔偿标准,以便在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时,能够给予相应的补偿。

意定监护制度目的

设立意定监护制度的本意在于应对实际存在的困难,而非进行预先防范。这一制度旨在保障无行为能力人能够行使自身权利。按照这一制度,我们倡导特殊群体更好地融入社会。但同时也需提防该制度可能被恶意利用,比如有些贪婪的亲属试图通过意定监护侵犯他人权益,因此审查必须严格。

实施时,我们必须深入理解这个目标,并实施相应的办法。要确保那些需要指定监护的人能真正受益,同时还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享有自己的权利。

监护人的代理与保护责任

代理行为有明确的限制,但涉及的保护范围却较为宽广。监护人在做出决策之外,还需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起居。这需要监护者不仅要有强烈的责任感,还要具备全面的个人能力。有的监护者只专注于处理决策问题,却忽略了被监护者的日常生活,这说明他们对责任的认知还不够全面。

监护人有责任在多个方面进行管理。这涵盖了照顾日常生活和做出财务选择。同时,提高监护人的专业技能也十分关键,这样做能让他们更高效地履行职责。

意定监护协议的优先效力

存在监护协议的情况下,若法院认定成年人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将一并审查指定监护人的资质,并且该协议享有优先地位。若建立了登记制度,能够减少需重新指定监护人的可能性。然而,我国现行的意定监护登记制度还不够完善。这可能导致法院在实际操作中不得不重新指定监护人,从而违背了协议优先的原则。

我国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健全的意定监护登记制度。这样,可以保证监护协议的追踪和查询,充分反映被监护人的个人意愿,从而确保协议能够得以有效执行。

意定监护中的特殊问题

我国对民法总则的司法解释放宽了关于指定监护人人数的规定。在代理关系中,监护人可能滥用职权,且这种滥用往往难以察觉。因此,减轻监护人的责任和明确委托内容成为了一种新动向。同时,监护人的解除权应考虑到意定监护的特殊性,加以限制。虽然我国对监护人在委托人失能后解除权有所限制,但还需考虑其监护意愿。另外,监护人资格的撤销机制是从外部启动的,这不利于充分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思考如何进行改善和应对。必须强化内部管理,同时提升外部监管,这些都是确保意定监护制度合理且高效运行不可或缺的努力。

意定监护作为一项既繁复又至关重要的法律条款,其中还有不少关键之处需要我们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您认为,有哪些方面是亟需改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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